域名合作伙伴管理

第一章 合作伙伴发展宗旨

为规范对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合作伙伴的管理,保护合作伙伴的利益和权利,进一步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通知》,做好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合作伙伴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合作体系介绍

新网互联通过对传统的域名、主机市场销售模式的研究,根据合作伙伴渠道管理的特点,并结合互联网的优点,推出了VCP体系(所谓VCP就是Virtual Channel Provider的英文缩写,也就是虚拟渠道提供商)。这套体系让合作伙伴不必具备任何的技术力量和硬件投入、IDC以及网管客服人员,就可以成为一个专业的域名、主机服务提供商。新网互联的VCP体系通过ABCD四种模式,为合作伙伴提供了轻松赚钱的工具,让合作伙伴可以很轻松地销售和管理域名主机邮局等互联网产品。

新网互联VCP体系的模式结构分ABCD四种,这是四种工具,可以帮助合作伙伴更方便的销售产品和管理客户。

其中A模式是作为免费赠送的,只要成为新网互联的合作伙伴,就可以免费获得A模式。

B模式是一种共享系统租用,新网互联提供一个完整的销售管理系统,以合作伙伴的域名和形象出现,交给合作伙伴管理使用。

C模式是独享系统租用,新网互联提供一台独立的服务器,在该服务器上安装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销售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以合作伙伴的域名和形象出现,交给合作伙伴去经营和管理。合作伙伴对C模式系统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获得应用层面的最高管理权限。新网互联负责维护该系统,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及时升级。

D模式采用的是程序接口的方式。新网互联提供API接口,合作伙伴必须拥有一定的编程水平,根据新网互联提供的通讯协议和编程接口,结合自己的业务流程和历史数据与新网互联的业务服务器进行连接并传送指令。合作伙伴通过程序接口的方式来获得域名的实时注册,并可以实时开通虚拟主机。而这些虚拟主机的支撑服务器都由新网互联来提供。

第三章 成为合作伙伴的条件

第一条 合作伙伴须为合法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具有推广互联网产品的专门负责人及推广小组。

第三条 须遵守合作伙伴合同所规定各条款。

第四条 须在合作前对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互联网产品有所了解,能递交给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有关此合作的具体推广方案。

第五条 合作伙伴须熟练应用互联网、计算机等相关服务能力,具备信息化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合作伙伴制度、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产品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年营业额能按时完成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所制定的任务指标。

第七条 合作伙伴应该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市场资源。合作伙伴必须具备创业者及市场开拓的良好心态。

第四章 合作伙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合作伙伴应向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第二条 合作伙伴必须以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合作伙伴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其销售的业务范围提供互联网服务。

第三条 合作伙伴向客户提供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开展业务时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有义务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产品来源、品质、基本报价、产品所有权以及管理权限等。

第四条 合作伙伴向客户提供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强迫用户购买多年服务,必须按照用户实际交费的年数向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购买年限。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或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利益及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声誉。

第五条 合作伙伴应保证向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其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合作伙伴不得冒用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ICANN、VeriSign、CNNIC等域名主管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名义从事网络产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合作伙伴和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应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合作伙伴应为其发展的客户开据全额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第八条 合作伙伴应该妥善处理好下属合作伙伴和最终客户之间域名管理权的问题,最终客户如将域名管理权问题投诉到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将根据ICANN、CNNIC等上游管理机构的规定,即域名所有人对域名有完全的管辖权。只要域名所有人按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帐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即会提供此项服务,合作伙伴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条 合作伙伴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须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利益及声誉。

第十条 合作伙伴保证所有域名注册服务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合作伙伴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带来任何损害,合作伙伴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作伙伴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bizcn.com下同)上发布的合作伙伴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合作伙伴制度,以及在向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合作伙伴有义务定期浏览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站,以及时了解合作伙伴制度的最新变动。

第十二条 合作伙伴与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合作伙伴承诺不向与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伙伴在注册各类域名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域名注册协议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伙伴通过其在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会员帐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合作伙伴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服务商或管理人,鉴于域名管理的特殊性,如果合作伙伴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合作伙伴或会员帐号下,只要域名所有人按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注册商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即会提供此项服务,合作伙伴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五条 合作伙伴应执行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第十六条 合作伙伴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帐号和密码,因合作伙伴保密不善致使会员帐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合作伙伴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合作伙伴客户流失或发生其它损失或纠纷的,由合作伙伴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合作伙伴应按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续费,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合作伙伴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所造成的服务被停止或数据被删除等损失,皆由合作伙伴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合作伙伴应对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第十九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D模式伙伴不得用D模式抢注域名,一经发现,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关闭其D模式接口,D模式伙伴不得有异议。

第二十条 合作伙伴不得以域名最低市场价售给直接客户,一经发现,则以10倍市场价进行罚款。

第五章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对伙伴的支持

第一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为用户办理域名注册的申请注册手续,提交规定的文件并代用户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为合作伙伴提供规范的域名注册服务,并为合作伙伴提供有效的域名购买、管理和售后支持。

第三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尽力向合作伙伴提供域名注册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合作伙伴提高技术能力,完善合作伙伴域名注册服务。

第四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向合作伙伴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域名的售后服务由域名的服务合同规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

第五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域名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合作伙伴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合作伙伴。

第六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合作伙伴的会员帐号和密码及其它合作伙伴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第七条 必要时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为合作伙伴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培训, 发生费用时视情况予以商定。

第八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合作伙伴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

第九条 对因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过错造成的损失,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向合作伙伴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和合作伙伴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第十条 对于合作伙伴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合作伙伴与客户自行解决,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不介入合作伙伴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十一条 北京新网互联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合作伙伴参加各类合作伙伴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