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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过户就是修改域名信息中的域名所有者(中英文)(Registrant)一项内容。
域名过户相关业务请联系邮箱:dm@dns.com.cn
为了给广大用户提供安全,便利的域名服务,新网互联在业界率先推出"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服务,通过用户上传的身份资料和《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协议》对用户身份进行认证。通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在管理中心独立自由的修改域名所有者信息完成域名过户。当然未申请实名认证的用户也可以按照普通过户方式在线提交域名过户所需资料给我司专员审核后完成过户。
1、变更管理联系人ID、缴费联系人ID、技术联系人ID、承办联系人ID、域名服务器, 需提交如下资料: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信息修改申请表》;
· 申请单位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即国内用户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海外用户需提交公司证明材料;
2、变更注册人ID,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注册人组织
· 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单位公章的《域名信息修改申请表》;
· 注册人ID中的变更前及变更后注册组织身份证明资料,即国内用户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海外用户需提交公司证明材料;
· 注册人ID中的变更后注册联系人身份证明资料,即国内用户需提交变更后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海外用户需提交变更后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变更注册联系人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信息修改申请表》;
· 申请单位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即国内用户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海外用户需提交公司证明材料;
· 注册人ID中的变更后注册联系人身份证明资料,即国内用户需提交变更后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海外用户需提交变更后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备注:
1、只接受联系人ID号的变更,不接受联系人ID号内具体信息的变更。
2、变更给未经实名制验证的海外用户,需提交公司证明材料即公司登记证,身份证明材料即护照或国外身份证。
3、海外用户提交的资料如非中文或英文资料需补充提供已经公正的翻译文件。
1、需要提交的资料:HK申请表格(公司与个人填写表格有所不同,模版请见此页面上方下载区域)新所有者填写表格、原所有者证件、新所有者证件。
2、.HK域名过户需要付费,具体费用请咨询我司销售专员。
3、请用伙伴邮箱将相关资料发送至我司过户专员邮箱(dm@dns.com.cn),我司专员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您办理。
通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可直接提交域名自行修改域名所有者信息进行过户修改。
注意:以下域名不可进行自由过户
· .gov.cn/.info/.biz/.hk/.cd/.org.tw/.idv.tw/.com.tw/.tw/.com.ph/.net.ph/.org.ph/.ph/.in/.us/.cn/.tel域名不能进行自由过户;
· 域名处于HOLD状态;
· 域名所有者信息不规范,无法明确判定所有者;
· .cn类域名注册信息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域名处于正在转移注册商状态;
· 域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 与原域名注册服务商之间存在任何费用拖欠;
· 域名已在新网互联域名交易平台正在交易以及交易成功60天内,不能进行转移会员号、过户、交易以及转移注册商操作;
完善个人信息>>>提交身份证件认证>>提交《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协议》>>>通过实名认证
注意:
1、申请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既有可能被取消实名认证身份,同时过户域名也将恢复到原始注册信息。
2、为了保证您的帐号安全,通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在您的密码丢失后您可以email邮箱索取密码,您需要向我司提供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司审核后帮您设置新密码。请您妥善保管好您的帐号密码,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由于域名过户意味着域名所有权的变更,为了慎重起见,未申请通过域名自由管理实名认证的用户可在线提交域名过户相关资料审核后才能完成过户,详细要求如下:
① 域名过户的必要限制:
· 您的域名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 必须能提供证明拥有该域名所有权的证件;
· 与原域名注册服务商之间没有任何费用拖欠;
· 相关业务限制:域名在新网互联域名交易平台正在交易以及交易成功60天内
,将不被允许进行转移会员号、过户、交易以及转移注册商等操作。
② 办理域名过户所需的材料:
· 域名注册原所有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新所有人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个人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域名转移过户申明书(单位)需加盖双方公章,(个人)需手写签字。
· 本制度从2007年09月28日起实行;
· 新网互联有权根据域名政策及用户反馈适时修改完善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制度的变动、流程的更改、收费标准的调整等;
·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新网互联。